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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2/2)

作者: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美-R.H.科斯-A.A.阿尔钦--等


    技术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交易费用并使得原先不起作用的某些制度安排起作用。私有产权的确立特别需要的条件是(指与其他条件相比时):产权所有者得自产权的收益要大于他排除其他人使用这一产权的费用。当费用过高时,财产将成为共同所有。例如,一般来说,牧场由于围栏费用方面的原因可以属于共同所有。然而,用带铁蒺藜的铁丝构成的低费用围栏的创新,却引起美国西部公共收场中出现私人所有和牧场出租(参考书目3)。拖拉机和其他农作机械的创新极大地降低了监视费用,因为监视一个驾驶员比监视许多手工劳动者更容易。结果出现了一种由“分享收成”转到土地所有者自己操作,或由“分享收成者”变为工资工人的趋势(参考书目8,17)。

    3.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

    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某种要素相对价格的上升,会使这种要素的所有者相比其他要素而言获得相对更多的利益。某种产品价格的上升,也会导致用来生产这种产品的要素的独占性使用更具吸引力。发生在中世纪欧洲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变,按诺斯和托马思的观点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导致土地相对价格提高的结果(参考书目46)。费尼也发现,19世纪中到20世纪初泰国发生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移,也可以用那个时期人口和稻米出口需求的增加来解释。在英国,食品价格的提高使得把开放地带和共同牧场圈为私人经营单位有利可图。据麦克劳斯基估计,尽管围栏的费用很高,但圈地所产生的年收益率达17%。

    4.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

    如前所述,某个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正如刘易斯所说的那样:“一旦制度开始变迁,它们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的方式发生变迁。老的信念和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与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调和一致”(参考书目31,第146页)。波士纳认为,荣誉感在原始和远古社会显得如此突出,可以用当时缺乏正式的法律执行制度安排来解释。荣誉感增加了报复的可能性,因此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参考书目52)。在现代化国家中,荣誉仍是有价值的;然而,国家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制度安排。报复和决斗被禁止了。前工业化社会出现“生存伦理观(Subsistenceethics)”,可以解释为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和潜在市场规模受限所致。“主从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代替了劳动力、土地、保险、信贷等一系列专门的市场(参考书目28,第2章)。而市场的扩张弱化了互相帮助以及这种“主从关系”(参考书目51)。在中国最近发生的农村农作制变迁之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存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从集体农作制到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的转变,导致了中国农村劳动力、土地和信贷市场的重新出现(参考书目33)。

    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学

    以上所讨论的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因为制度结构由一个个制度安排构成,所以一个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许多制度安排是紧密相关的。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将因此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不均衡。如果人心的理性是无界的,且建立制度安排是不花费用、不花时间的,那么社会在对制度不均衡作反应时,会立即从一种均衡结构直接转到另一种均衡结构。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领会所有必要的制度变迁并在同时设计所有最佳的制度安排,已超出人心容量的范围。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安排是一个消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而且,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个人,他对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知也不同。他还会寻求分割变迁收益的不同方式。要使一套新的行为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因此,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所以,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参考书目1,43)。

    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社会将从抓住获利机会(它由制度不均衡产生)的制度安排创新中得到好处。然而,这种创新是否发生却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创新者的收益和费用计算比社会收益和费用的计算更复杂。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问题。本文将制度安排分成两种,即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菲律宾农村转租制的出现以及从传统的佛纳桑合约到加玛合约的转变,就是这种制度安排变迁的两个例子(本考书目28)。与此相反,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这种制度安排的例子有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

    一般来讲,改变一种正式的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产生外部效果的原因,是因为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当一个制度安排被创造出来后,其他群(个)人可以模仿这种创新井大大降低他们组织和设计新制度安排的费用。因此,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搭便车”问题可能会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产生。一旦制度安排被创新和被建立,每一个受这个制度安排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困难,他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如前所述,个人意识形态信念能弱化“搭便车”问题。如果新的制度安排与个人关于公平世界的观念相一致,那么他“搭便车”所需要的加价将更大。“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还取决于一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群体中成员流动性大,那么由于个人行为被发觉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搭便车”问题更容易发生。另外一个考虑因素是看群体结构的紧密程度如何。在一个结构紧密的社区内,速水佑次郎认为,“人们个人主义较少并会严格地遵从社会规范”(参考书目28,第36页),因而“搭便车”问题不会太严重。

    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政治或制度企业家的作用在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中就尤为重要。政治企业家是这样一种人,“他受到普遍的信任(敬畏),或者他能够猜出谁在讨价还价中弄虚作假,或者他能够用简单的办法节省讨价还价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制定出一种制度安排,它对所有有关者来说比任何没有政治企业家领导和组织时可能出现的结果更好”(参考书目49,第176页)。制度不均衡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的人。因此,一个政治企业家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他分割潜在利润的设计能力,它似乎能使每一个人的境况更好并使成员们确信这种分割与他们自己的意识形态是一致的。如果政治企业家相信对他来说收益大于费用,那么他会努力把新目标描述清楚,并建立起新规则。收益不一定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诸如社会威望或政治支持等(参考书目20,21)。对政治企业家来说,如果他能够从政府机构内动员政治支持或者与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结成联盟,那么他的费用将较小(参考书目28,第2章)。然而,这种考虑还暗示着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损害某些个人,因为一旦运用了强制性力量,意见一致就不再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了。

    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过程所产生的问题,与正式制度安排创新过程所产生的问题在特征上有很大的不同。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不包含群体行动,所以尽管它还有外部效果问题,但却没有“搭便车”问题。新规则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效益和费用的个人计算。而且这种创新费用并不取决于创新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努力和资源等形式。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所以创新者的费用主要来自围绕着他的社会压力。如果获利机会不是在社区成员中平等分配,那么这种费用是极高的。对落在后面的人来说,他们会感到神圣的道德受到冒犯、习惯的权力受到剥夺。接着可能会出现说闲话,甚至出现暴力行为。这正是市场制度渗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时经常出现的情况(参考书目61)。由于害怕受到社会的耻辱和排斥,尽管得自违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收益看起来非常之大,个人还是不情愿违犯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因为这个缘故,非正式制度安排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即使有政府行动,发生这种变迁也不容易。

    尽管如此,非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标准和特点并不因此而有改变。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价值观、习惯和社会道德,与意识形态一样都已经发生变迁并且正在发生变迁。创新者面临的严峻问题与其他经济决策者一样。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销潜在费用时,个人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习惯而不管这些规则着上去是如何的根深蒂固。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因此,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的流动性越大,这种执行机制的效率也就越低。因此,流动性越高,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就越容易放弃传统制度安排和接受新制度安排。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价值观和道德,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流变而在传统经济中却凝固不动。市场经济中的青年人相对于老年人来说也更可能成为创新者,相同的原因在意识形态变迁的讨论中已提到过。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代沟”。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

    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搭便车”问题又是创新过程所固有的问题,所以,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国家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由于国家干预会同时引起国家的费用和效益,所以国家是否具有采取适当行动的激励,可能是经济分析中要碰到的一个问题。本部分提出了国家的一种经济模式。国家的决策将从统治者的观点来讨论。统治者可以是国王、主席、内阁总理或当选总统。我们将会看到,理性的统治者必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其原因将在“政策失败”一节中进行讨论。

    国家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按韦伯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上述制度性服务。因此,当存在国家时,社会的总收入将大于个人不得不自我提供服务或从其他竞争性组织得到这种服务时的社会总收入。从规范的角度讲;可以认为最理想的国家是那种“局限在防范暴力、偷盗、欺诈并保护履行合同等等狭窄功能”上的最小国家(参考书目48)。然而在现实中,这是不切实际的。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国家可以扩张它的影响范围,使之远大于最小国家的影响范围。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是正如穆勒所说,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参考书目40,第21页)。一个更有趣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激励和能力去设计和强制推行由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所不能提供的、适当的制度安排。

    已经有人提出好几种研究国家决策的分析方法。第一种分析方法把国家看作一个有组织的主体。按这种观点,国家被人格化了。它具有它自己的价值观、动机和目标,它们独立于构成国家的个人所具有的价值观、动机和目标。而成为国家的整合细胞后,个人便失去了他自己的身份和特征。国家发挥作用的目的就是把它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虽然这种观点从方法论上看很简单,但它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因为正如当斯对它的评论那样,“它建筑在一个虚构的主体基础之上:国家是一种可以和个人分开的东西”(参考书目19,第17页)。第二种由布肯南和托拉克提出的分析方法走了另一个极端。这种分析方法把国家想象为一种实现集体行动的工具。它仅仅是一种加工工具、一部机器,个人可以用它来满足他的某些**。个人从它那儿购买服务并只对他接受的服务成本付费。这种观点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忽略了实际决策和操纵国家机器的人的激励。第三种分析方法是当斯在研究政府过程中提出来的(1957年)。这种方法从政党的观点来考察国家的决策,而政党的定义是:寻求用法律来控制管束工具的一队人。政党的成员被假设为对他们所有的、而不只是一部分的目标都意见一致。因此政党被看成为一个具有一致性偏好序列的单个的人。这种分析方法也是非现实主义的,当斯自己也承认:“在现实中,甚至是政府的主要官员,他们也不完全具有相同的目标。”(参考书目19,第26页)

    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国家的最大权威是操在一个政治家手中,他或多或少不受公民偏好和压力的影响,所以,比较令人满意的一种分析方法是把国家的决策过程看作是通过国家政治者的行为来完成的过程。这个统治者可以是国王、总统、首相或幕后最高领导人(参考书目24,25)。和任何一个具有有界理性的个人一样,统治者也关心他自己的生存、威望、权力、健康、历史地位等等。另外,国内还有可能发生叛乱,国内或国外还有潜在的统治者,这些都给他以威胁或使他有压迫感。统治者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来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然而,统治者至少要维持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这些规则包括统一度量衡和解决不利的司法系统。统治者的权力、威望和财富,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财富,因此统治者也会提供一套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执行合约的执行程序。统治政治系统的费用取决于统治者被承认的合法性,因此,为了使选民们确信他的权威合法性,他会在意识形态教育方面进行投资。

    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也就是说,统治者只有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才会采取行为来弥补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费用。没有人可以保证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会有激励去履行那些增进制度安排供给的政策,以达到使作为整体的社会财富最大化。

    作为实证研究,下一节将集中讨论国家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的原因。这种实证研究包含的规范性内容是:只要能消除政策失败的这些原因,强制性变迁的有效供给便可改进。

    政策失败的原因

    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的起因有以下几种: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1.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

    制度安排的效率由它对国民总财富的影响界定。如果统治者是一个财富最大化者,而且他的财富正比于国民财富,那么统治者会在他权威限度内具有建立最有效制度安排的激励。然而,如果新制度安排带给国民的收入较高而带给统治者的收益较低(由于统治者交易费用的缘故),那么在和原先制度安排进行比较时统治者可能会发现,建立这种新制度安排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而且,财富仅仅是被统治者所重视的许多商品中的一种。例如,如果统治者更为关心他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威望,那么他可能牺牲国民财富而建立强化军事力量的制度安排。根据统治者效用最大化模式,我们也可以预言,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统治者将更为关心他的威望。历史上这样的事例是如此之多,以致于用不着再举例来支持这一观点了。最后一点要说明的是,即使统治者是一个财富最大化者,由于他的有界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他仍然还是不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2.意识形态刚性

    如果选民们对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和现行制度安排的公平性有较强的确信,那么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将下降。因此,统治者将发展一种服务于他的目的的意识形态,并投资于教育使人们能受到这种意识形态的谆谆教诲。因而统治者个人和他所倡导的意识形态是被人们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制度不均衡的出现,意识形态和现实之间的缝隙在增长。然而,为了恢复均衡而强制推行新制度安排、并改变原来的意识形态,很可能会伤害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因此,统治者可能不是去创造新的制度安排,而是去维持旧的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为纯洁意识形态而战,他害怕如果他不这样做,他的权威可能被动摇。因此,新的制度安排往往只有在老的统治者被新的统治者替代以后,才有可能建立。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在邓小平领导下中国从集体制向家庭农作制的变迁,邓是毛统治下的一名受害者(参考书目33)。

    3.官僚机构问题

    根据定义,统治者必须拥有一些官僚机器来按照他的意图执行法律和维持秩序、征集税收、惩处罪犯、保卫国家主权和提供其他服务。政府机关中的每一个官僚机构本身都是理性的个体。它的利益从来就没有与统治者完全吻合过。当然,统治者会试图监视他的代理人的行为,实施一种能促进他们忠诚于统治者的奖励制度,并反复向他们灌输诚实、无私、尽职的意识形态。然而,这些官僚机构并没有被统治者完全控制住,官僚自利行为也没有彻底消除掉。结果是设计成统治者偏好最大化的政策,却扭曲成使官僚机构本身受惠。统治者效用最大化以及建立有效制度安排的能力,取决于有多少个官僚机构把统治者的目标视作它们自己的目标。官僚机构问题恶化了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并增加了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如果建立新制度安排所能带来的额外利润被官僚自利行为滥用掉的话,那么新制度安排就建立不起来。

    4.集团利益冲突

    正如舒尔茨所指出的那样,“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在政治上依赖于特定群体集团的支持,这些集团使政体生存下去。经济政策在这个意义上讲是维持政治支持的手段”(参考书目60,第10页)。制度安排的变迁经常在不同群选民中重新分配财富、收入和政治权力。如果变迁中受损失者得不到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确实得不到补偿),他们将明确地反对这一变迁。因此,如果制度变迁中受损失者是统治者依赖其支持的那些集团,那么统治者会因为害怕自己的政治支持受到侵蚀而情愿不进行这种制度变迁。兹尼发现,1880-1975年间泰国,由于其社会精英认为从技术和制度变迁中得不到什么东西,所以政府就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结果是农业发展减速(参考书目22,第7章)。一个强有力的集团也可能促进那些有利于这个集团收入再分配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种变迁将损害经济的增长(参考书目42,49)。不仅如此,统治者的垄断权还受到国内外能提供相同服务的潜在对手的制约。与统治者的对手有较多接近机会的集团,其讨价还价的力量较大。统治者因此将给这些集团提供较多的服务。如果变迁会把这些集团驱向统治者的对手一边,而且统治者从剩下的人民那里得到的好处不能补偿由于失去这些集团而使统治者蒙受的损害,那么变迁就不会发生。

    4.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受到社会科学知识储备的束缚。即使政府有心建立新制度安排以使制度从不均衡恢复到均衡,但由于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政府也可能不能建立一个正确的制度安排。50年代初期,许多不发达国家采用了苏联式的中央计划体制。很难证明这种政策有多少是当时流行的社会知识的直接结果。然而,正如波尔总结的那样(1984年),战后初期发展文献的主要内容强调的是全面的政府计划在实现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时的必要作用。而舒尔茨根据近三个世纪以来英国和其他西方经济的历史发现,一个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的变动和确立,都是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诱发和塑造的。从以下这种意义上讲,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可能并不是“正确”的思想:即体现在这种思想中的解决方案,将导致更高的收入增长速度和更合乎人们理想的收入分配。从根本上说,社会思想也受到人们有界理性限制。尽管如此,以下预言仍不失稳妥:如果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是在一个范围广泛且受过不同训练的社会科学家之间经过充分的相互作用和商议的结果,而不是一小撮权威人物谋划的结果,那么它的危险会较小。

    结束语

    在结束本文之前,有两个问题尚需说明,一个是文化素质和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问题。

    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与它的价值观和习惯一样,都是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一样,它们都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人造”工具。在静态经济学中,文化素质处于均衡状态并往往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度安排中的一些会变得过时,其原因在于人们为了从能提供更多服务或降低交易费用的机会中得到好处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虽然制度创新过程会受到外部效果问题的折磨,但只要预期的利润增长超过费用,那么制度企业家终究会出现,有效的新制度安排也会被创造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观、习惯和文化素质中的其他成分都是中性的。这并不是说民族的文化素质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不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就经济增长而言,一个民族不能指靠它的文化素质(不管这种文化素质是如何地有利于增长)。一个民族也用不着等到确立了一套适合于增长的价值观或道德之后再来发展它的经济。民族文化素质会改变(一旦这样做有利可图时),而且实际上它们正在改变。今天,日本工人努力工作的态度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受到称赞。然而,引用一位应日本政府邀请前去访问日本的澳大利亚专家在1915年写的报告中的一段话,就足以证明以上观点:

    “当我看到你们的人干活时,我对你们廉价劳动力的印象很快就幻灭了。毫无疑问,付给他们的钱很少,但收益也同样很少,看你们的人干活使我感觉到你们很知足,悠然自得,缺乏时间观念。当我和一些经理谈及此事时,他们告诉我,要改变这种民族承袭的习性是不可能的。”(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然而,仅仅经过一、两代人之后,这种与工业社会水火不相容并被假定为不可改变的民族习性,已经发生了彻底的改变。改变的关键是什么呢?关键是使努力工作并创造新工作态度、价值观以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个人得到好处。文化素质没有束缚任何一个人去寻求改善他自己的命运,束缚他的只是在承受变迁时有希望得到足够多好处的机会的缺乏。

    对一个民族的经济增长来说,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经济剩余赖以建立的秩序构架,而如果没有由政府提供的这种秩序稳定性,理性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分的。然而,正如刘易斯所说(参考书目31,第376页):“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着这么多由政府弄出来的祸害,以致于很容易就训戒政府参与经济生活一事写上满满的一页。”那么,明智的政府和不明智政府的区别是什么呢?答案或许在于政府如何引导个人激励。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在寻找使他自己获得好处的机会。然而,为了一个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冒超一般化的风险去建立一种鼓励个人生动活泼地寻求并创造新的可获利的生产收入流的系统,和一种允许用时间、努力和金钱进行投资并让个人收获他应得好处的系统。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确切地讲,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

    林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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