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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1/2)

作者: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美-R.H.科斯-A.A.阿尔钦--等

    导言

    本文借鉴西方经济学近年来在信息、产权、交易费用、诱致性创新、家庭生产、公共选择以及国家理论等领域内所取得的进展来分析社会制度的功能,以及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机制。这样做的用意在于表明: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文中对经济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给予特别的注意。

    对制度及其演进过程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点之一。与此相反,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却把现代西方经济的制度视若当然。在建立经济模型时,明确界定的产权、完备的信息和无摩擦交易一般均被当作暗含的假设。再加上对生产和效用函数特征——即所谓“古典环境”所作的假设,福利经济学上两个有名的最优定理在市场经济中似乎就有可能实现了:首先,如果存在完全竞争,资源配置就会是帕累托最优;其次,任何在技术上可行的特定的帕累托最优都可以通过建立自由市场和适当的要素所有制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被缩减为生产函数的同义词(参考书目71),除市场之外的制度安排没有考虑的必要(因为市场能更有效地执行资源配置功能),而政府的干预也只有在“古典”环境因受侵犯而导致市场失灵时才被允许施行。

    然而,即使在最先进的经济中,也存在着与市场并列的不同制度。大型现代科层制企业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协调生产和配置资源的制度,与市场发生竞争。已经有人指出,现代科层制企业的发明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发明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扩张垄断权的**(参考书目70)。政府也远不是那种其功能只限于提供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产权的“最小国家”。制度市场中不同的制度之间会发生竞争。正如舒尔茨所指出的;“显然,特定的制度确实至关重要,它们动不动就变化,而且事实上也正在变化着,人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试图对不同的制度变迁作出社会选择。”(参考书目60,第1114页)传统经济学将现行的市场制度当作既定不变的假设条件,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它在对付多种经济问题时的可用性。

    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的产权等假设条件,在处理不发达地区(那里的要素和产品市场不完全)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理解历史的演进过程时显得尤其不适当。在过去几年里,一些经济学家试图扩展新古典学派的分析构架以便把制度当作内生变量进行处理。信息和交易费用在确定市场经济(参考书目4,70,72)、原始社会(参考书目52)和农村经济(参考书目9)中的有效制度时所起的作用,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样的分析构架也被扩展后再用来解释制度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变迁(参考书目10,16,27,28,44,45,58)。本文也试图在已有的诸多文献的基础上再作出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的基本论点如下:在任何社会(无论原始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都面临不确定性和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他拥有工作能力的生命周期又很有限。他希望活下去,并希望达到高层次的满足。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制度可以被设计成人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无论它是市场的还是非市场的都可以提供有用的服务。与任何其他服务一样,制度性服务的获得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通常需要集体行动。因此“搭便车(freeriber

    )”是制度变迁所固有的问题。而且,制度安排一旦被创始就会成为公共货品。所以,由自发过程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最佳供给。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不参照社会中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就无法估价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效率。因此,在一个社会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另一个社会未必有效。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政府可以来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然而,需要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来说清楚政府是否有这样做的激励。只有在政府收益高过费用时,政府才建立新制度。政府在建立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方面导致失败的原因很多,例如: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经济增长将由于制度性服务供求变动而废弃某些现行的制度安排,新的制度安排将因此而创始以捕捉伴随经济增长而至的获利机会。所以,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说明为什么鲁宾逊世界仅仅是一种虚构。在这一部分中对个人行为及其面临的环境提出了明确的假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决定因素也作了专门的说明。第三部分用供求理论分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说明了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并讨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学。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种国家理论,着重强调了为什么政府通常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三和第四部分,对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作出了区分。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

    变迁。虽然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但为了便于分析起见,本文将这两种变迁类型作了区分。第五部分是结束语。

    制度的功能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不幸的是,经济学教科书中讲得最多的故事是关于鲁宾逊的故事。尽管这个故事说明了每个决策者面对的选择和约束,但用它作为探究经济行为的起点却会把人引入歧途。鲁宾逊世界不需要制度,但人从其历史起源来看却始终生活在一个社会中,并且不得不和其他人发生关联。传统观点也说人是“社会动物”,或称人们具有一种加入团体的“本能”。这两种说法都没有增加对制度的认识。与其说因为人必须在团体中生活才需要制度,不如说是以物换物、易货贸易和用一种东西交换另一种东西的需要才使得制度不可或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与其他人交换货品,那么一般来说每个人的结果将不仅仅取决于他自己的行动,而且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参考书目69,第11页)。因此,要使交换成为可能,就需要有管束个人合作和竞争方式的行为规则。本文将在制度功能和制度决定因素范围内进行研究,但首先有必要对导致制度出现的个人行为特征以及环境特征作一专门的说明。

    制度需求

    要解释为什么制度对人是不可或缺的理由,必然要依托人能力的有限性和人生活环境的特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经济学家指的是当个人在交换中面对现实的选择时,他将挑选“较多”而不是“较少”。按贝克尔的说法,这种分析人的行为的方法把经济学从其他社会科学中区分出来(参考书目7)。实际上,近几十年来经济学上大多数的进展都可以归因于对这种解释的再解释,以及把那些过去认为是“非理性”和超出经济学探究视野的行为并入理性分析构架的做法。这种再解释通过引入信息费用和执行费用等而得以完成。仿效贝克尔的方法,本文假设个人具有稳定的偏好,“它们由生活的基本方面,如健康、声望、官能快乐、仁慈或忌妒来决定”,这些基本方面可表示为商品(参考书目7,第5页)。个人可以用买来的货品,以及用他自己的时间来生产这种商品以求他自己偏好的最大化。因此,个人并不只关心物质收益和货币收入。对健康、声望、快乐以及其他非物质商品的追求,可能诱致个人摒弃他可得到的最大物质收益。个人并不一定是利己的,然而,只有在他的利他主义的报酬超过他作为利他主义者的费用时他才利他。理性并不意味着个人不犯错误。尽管如此,理性人在发现错误,并发现改正错误的费用小于改正错误的收益时,他将不会再犯同样的措误(参考书目19,第9页)。虽然个人是理性的,但他的理性受到接收、储存、检索以及处理信息的神经物质能力的限制,也受到让其他人理解他的知识和感觉的语言能力的限制(参考书目70)。由于有界理性的缘故,个人偏好的全局最大化在复杂环境下将得不到保证。不能达到全局最大化的另一个原因是信息费用昂贵。需要时间、努力,有时还要花钱才能获得数据资料并充分理解它们的含义。因此,如果额外信息的预期收益低于获得额外信息的费用,那么不拥有完全信息是理性的。

    光有有界理性并不构成制度不可或缺的充分条件。鲁宾逊在进行他的生产和消费决策时也是理性的。一方面,个人的生命周期、健康和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灾害;另一方面,技术规模、经济效益和外部效果也都是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由于人的生命周期和他面对的不确定性,也由于人“局限于知识、预见、技巧和时间”(参考书目62,第199页),人需要用制度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从而为确保年幼和年老时的安全作好准备,拉平随时间而变化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并获得对风险和灾难的保障。本文称这些功能为安全功能。制度存在的另一个理由是来自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的收益。作为生产单位的个人是太小了,以致于他不能把这些经济中的大部分内在化。为开拓这些收益需要有集体的行动,这些功能本文称为经济功能。正是出于安全和经济两方面的原因,人们才需要彼此交换货品和服务并使制度成为不可或缺。

    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在作进一步研究之前,有必要把涉及制度的两个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讲清楚。

    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个术语时,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第二个概念是制度结构,它被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本文下一部分将说明制度变迁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指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安排不变),而不是指整个结构中每个制度安排的变迁。由于没有搞清楚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在论述制度变迁作内生变量可能性的文献中曾引起过一番争论(参考书目23)。

    安全和经济是制度安排,从而也是制度结构存在的两个基本原因。出于安全目的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有家庭、合作社、保险和社会安全项目。实现经济功能的制度安排有公司、灌溉系统、高速公路、学校和农业试验站。以上所列只是制度安排中的几个例子。应该指出的是,像家庭和合作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

    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由于个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个人会为自己的利益去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个人常常不得不对其他人的工作质量或贡献作出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有关质量的信息是昂贵的、不确定的或甚至是不可能得到的。集体行为因而会产生某些当个人单独工作时所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欺骗、“磨洋工”、搭便车以及道德危险。产权经济学家、交易费用经济学家以及公共选择经济学家都强调了这些问题(参考书目2,18,26,49,70)。为了减轻这些问题的影响,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以实现监督、强制执行等功能。等级、合同和法律都是这方面的制度安排。磨洋工、搭便车和道德危险问题也增加了供给基本的制度安排服务的费用。因此也有某些制度实排,它们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供给基本的制度服务的费用。私人产权、货币、合同、习惯、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中的几个例子。私权、法律系统、货币等制度安排的存在都以假定国家的存在为条件。没有一个国家理论,对制度的讨论是不完整的。然而,本文在第四部分之前暂不考察国家问题。

    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

    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关心的主题。或许正因为这个缘故,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才较多地注意这一问题。然而,正如阿罗所指出的那样:“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参考书目4)。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需要有一种关于意识形态的实证理论。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正如诺斯简洁的概括那样,意识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1.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

    2.意识形态是与个人对其所领会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伦理判定纠缠在一起的;

    3.当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会改变意识形态上的看法。实际上,他是试图发展一套新的、能更好“适应”其经验的合理解释。然而,重要的是要强调一下……在个人改变他的意识形态之前,必然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参考书目44,第19页)。

    文献中提到意识形态大多是因为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合乎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确实,一个社会或一个团体,如果它成员中的大多数对系统的公正原则不具有相同的感觉,那么它就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一个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如果足够大,那么有可能会引起革命。形成社会或组织可以开拓个人不可能获得的收益,但是,对个人行为理性的假设中也暗示着:任何大组织生来就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参考书目49)。因此,成功的意识形态也必须能克服搭便车问题。因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认识世界的费用的工具,所以为了使意识形态有效率,它必须相当好地合乎个人对世界的经验。随着世界的改变和个人经验的积累,个人对公平世界的认识也会改变。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足够地灵活,使它不仅能赢得新的团体成员的信赖,而且也能保持老团体成员的忠诚(参考书目44)。

    意识形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世界是复杂的,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如果世界是简单的或个人的理性是无界的,那么个人也不会抄近路用意识形态这种形式来评判他周围世界的公平性。意识形态最初的功能因而可视作节约信息费用的一种工具。但意识形态是凭借什么机制实施检查搭便车和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决议的费用呢?本文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给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来实现这些功能。正如贝克尔明确指出的那样,个人用市场货品及服务、自己的时间、人力资本以及其他投入品来生产一整套被定义为生活的基本方面的商品,其目的在于使他的偏好最大化。虔诚——被边沁认为是十五种简单快乐中的一种——应该是那些进入个人偏好函数的商品之一。生产虔诚这种商品的能力,相比其他而言尤其依赖于个人的意识形态资本。个人意识形态的信念(ideological

    conviction)强,说明他的意识形态资本大,因而生产虔诚的影子价格低。他配置到虔诚上的时间边际效用高,为此他会配置较多的时间来消费虔诚。奥尔森曾指出(1965年),对任何大组织而言,它都应该能向它的成员提供一些有选择性的激励。在这一点上他是正确的。但是,奥尔森对效用函数的定义较窄,所以他不能解释为什么大多数人参加投票。诺斯指出,大多数人投票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但他未能认识到投票是一种生产个人消费商品的活动。个人投票是因为投票能生产他所看重的某种虔城商品(Pietycommodity)。然而,只有在他的收益超过费用时,他才投票。这正是为什么下雨时投票人数大大减少的原因。

    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关于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理论具有如下内容:

    1.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ideological

    endowment)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因此个人搭便车或违犯规则的可能性较小,而他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的意识形态信念较强;

    2.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这是因为个人不能立即说出这种变迁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如果这种变迁是永久的,对个人而言也需要时间以剥除旧的意识形态资本;

    3.如果发生永久性变迁,青年人会比老年人更快地投资来获得新的意识形态(即使他们的偏好相同),原因如下:第一,一般来说老年人具有较多要剥除的意识形态资本,这需要时间和努力;第二,他们在投资方面的激励较少,因为剩下来积聚报酬的年数相对较少;

    4.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义理性(Legitimacy)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按权威们的观点,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为此,任何政府都通过向意识形态教育投资来对个人意识形态资本积累进行补贴。然而,与广告相类似,它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并不是通过改变口味而是通过改变相对价格来实现的(参考书目66)。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对任何想要得到的制度性服务而言,总有许多制度安排能实现这种功能。因此制度安排的选择将包括对费用和效益的计算。传统的费用-效益分析只考虑生产费用。只要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就可得到最优。但是在选择制度安排费用中还包括组织费用、维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这种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规则的费用。第二种范畴的费用指的是交易费用。除了技术要素,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这种制度是否已被认为是合乎义理的(Perceived

    legitimacy),这一点在讨论意识形态时曾提到过。撇开国家的作用,很容易从理论上认为,在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讲,如果两种制度提供的服务数量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影响制度安排效率的因素有两种。第一种因素影响生产效率。另一种因素包括那些决定交易效率的因素。从根本上讲,这两种因素都是技术的函数。然而,在现实中评估制度安排的效率是极其复杂的。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例如,在以货易货制中,不方便程度以及搜索那些具有你所想要货品和想要你所具有货品的人所花的费用都很大。尽管如此,即使仅就不方便程度而言,也不见得它必然无效率。因为要找出一种大家意见一致的商品(agreed-on

    commodity)当作一般意义上可接受的交换工具来使用的费用,或者创立和维持某种货币权威的费用都很高,所以当人们难得交换货品时,以货易货制可能比货币交换制更为有效。原始社会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挑出某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并绝对地讨论它的效率是不会得到什么结果的。研究制度安排需要具有对历史时间及地区的专门知识,并需要专门了解该制度安排在制度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如何。缺乏这种了解,对特定制度安排效率的讨论也就不得要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规模不是随机的:可以对它们进行严密的经济学分析。为此,比较有益的做法是研究一种新制度安排为什么被创新以及如何被采用。

    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虽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但本文为了方便起见还是将这两种制度变迁分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讨论要推迟到第四部分才进行。

    制度不均衡的原因

    一种制度安排是从一个可供挑选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选出来的,其条件是,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如前所述,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其他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要发生锈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

    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

    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

    可行性生产技术集合,是我们在物理、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方面知识的函数。同样,提供特定制度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集合,也取决于我们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拉坦曾明确指出,对经济学、其他社会科学及其有关职业(如法律、商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方面的知识需求,其最初的诱发原因是制度变迁以及对制度执行所实现的改进。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还能提高他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

    正如与其他经济接触能增大适用性技术选择集合一样,与其他经济接触能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波尔在广泛研究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后强调指出,农村地区流动个体商贩在传播新技术和新制度安排方面,因而也在鼓励人们“对现行习惯和道德提出疑问,并促成那些与物质进步不相宜的态度和习俗的非强制性消蚀”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参考书目5,第12页)。通过借用其他社会制度安排来完成本社会制度变迁的可能性,极大地降低了在基础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费用。然而,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席勒报导过这样一个情况:缅甸政府曾经派遣一些人去以色列集体农庄接受实践训练。一年后这些受训者得到一个结论:这种集体主义极端形式对他们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精神和自我约束(参考书目55,第7章)。已经移植过来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其功能,则需要作更大的适应性调整。

    最后,制度选择集合还可能因政府政策的改变而扩大或缩小。由于某些原因(下一部分将讨论)政府可能将某些制度安排从制度选择集合中剔除出去。因此,取消一种带有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农业作业制度的改革。在最近发生的这一制度变迁之前,家庭农作这种制度安排是被禁止的,集体农作制是唯一可接受的模式。然而,由于政府政策的改变,中国约95%的家庭在1980-1983年间转到了新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参考书目32)。另一方面,当政府在制度选择集合中建立某种新的限制且这种限制又是有约束力时,就可能产生制度不均衡,而且原先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可能在这种有限制的选择集合中成为占优势的制度安排。菲律宾转租现象的出现,就是土地改革法对地租加以限制的结果(参考书目28)。

    2.技术的改变

    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结构基本上以技术为条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序言中,马克思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技术变化除了在制度结构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之外,它还能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并使某些其他的制度安排不再起作用。技术变化的影响可以从它对生产和交易的作用来进行分析。

    从生产方面看,新的制度安排往往需要利用新的潜在外部效果,或者需要修改要素所有者和经济部门之间新收入流的分割。制造业中现代企业相对家庭工场而言已占支配地位,这是第一种情况的一个例子,它是生产过程中机器使用需求在规模问题上的响应(参考书目12)。第二种情况的例子是:菲律宾由于引进现代化高产水稻和可用劳动力的增加,导致加玛(gama)合约替代传统的佛纳桑(hunasan)合约。按佛纳桑合约规定,所有的村民都有权参加收获并可得到所收产量的六分之一,而按加码合约规定,只有那些不领工资而参加除草的工人才有权参加收获并可得到所收产量的六分之一,加玛合约授予不领工资除草的工人以收获独占权(参考书目28)。显然,加码制的创新是由修改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新收入流的要求而诱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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