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免费阅读!

8.元代政府与社会(1/2)

作者: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有关元代政府的最重要的资料收录在基本史书《元史》(编于1369—1370年)、《元典章》(编于1320—1322年)和《通制条格》(编于1321年)。④由于元代各皇帝的实录没有保存下来,当代治史者不能像研究明史和清史那样直接使用元代的第一手资料。⑤一方面,《元史》保留了许多原始资料,但是另一方面,正如人们多次指出的那样,它又压缩或摘录史料,而这些史料在《元典章》和《通制条格》中更为完整。从这一点说,《元史》本身只能被看作第二手资料,因为它的编修者与他们所叙述的事件有三代或四代人的距离。

    《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难以读懂的口语形式公文,妨碍学者更充分地利用这些文献。傅海波恰如其分地把这种公文中的特殊语言称为“蒙古语序的汉译”。①因为元朝官府使用双语,不像契丹人的辽朝和女真人的金朝只用汉语作为官方语言,所以一定会有许多蒙古公文的译文保留下来。《元典章》和其他元代史料中被特别称为“令旨”的国家法令,是从蒙古文翻译成白话的汉文。②阅读和翻译令旨需要一些蒙古语知识,因为这些令旨渗入了蒙古语的句法。

    日本和苏联学者在翻译《元典章》和《通制条格》方面有很大贡献。苏联语言学家I.T.佐格拉夫的《蒙汉文献翻译》(莫斯科,1984年版)是最近的成果之一。佐格拉夫在书中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5年出版的元史专家蔡美彪编录的元代白话碑铭。③日本学者岩村忍和田中廉二出版了两卷本的《元典章·刑部》(卷39—57)译注,在他们的著作的第一卷附有两篇有用的文章,一篇是田中谦二的,一篇是吉川幸次郎的,叙述了《元典章》中公文的语言形式。④

    元代政府和法律文书翻译成法文和英文,丰富了制度史研究的资料。保尔·拉契内夫斯基的4卷本的《元史·刑法志》(卷102—105)译注,亦包括了许多《元典章》中有关资料的翻译。拉契内夫斯基著作的第3卷是索引,对查找元代制度的专用术语很有用处。①陈恒昭复原并翻译了元1291年的法典《至元新格》。②

    元代的一些政治和经济制度在《元史》中没有专门的叙述。“达鲁花赤”官在《元史》的《百官志》中就没有得到特别的注意;“斡脱”制度(穆斯林商人协助蒙古贵族经商)在《食货志》中亦没有专门的叙述。这类蒙古和内亚的特殊制度似乎超出了中国传统史学的通常记述之外,这样今天的历史学家就必须广泛使用各种元代史料并将有关这些制度的零散叙述集中起来。作为其他史料的一种,元人文集提供了有关蒙古政治制度和财政政策的重要和详细的资料。170种元代和明初的文集的篇目索引,于197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③10部元代的地方志于1980年在台湾重印,可以用它们来了解政府机构如何在特殊地区发挥作用。④

    最后,用英文发表研究元代城市、军事、法律
小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