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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严厉打击(2/2)

作者:新浪读书

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欺诈、骗取钱财、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任何有良心的人都不可能喜欢传销,不只是中国人,其他国家的人也不喜欢它。西方的经济法规比较健全,不允许传销无限制地为所欲为,国外也不止一次地打击过它,所以传销并不像在中国这样肆无忌惮。为此,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通知,禁止在我国从事传销经营活动。

    1996年初,广东省工商局首次查处了东莞市某公司的“爽安康”摇摆器非法传销案,此案涉及全国28个省市,案值1.24亿元。

    1997年初,云南省工商局查处德国“王牌88”网络层递式博彩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人首先要支付50马克(人民币300元),这是我国有关部门查处的首例国内外勾结的非法传销案。

    1998年国务院十号令下发,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1998年至今,海南省工商等部门共清查登记传销人员5万多人,打掉传销窝点1000多个,抓获从事传销头目280人。

    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19起,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183个,清理遣送参加人员11万多人。

    2001年,朱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时强调,要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2001年,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成立。

    在我国,政府侧重于对下列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和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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